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電網調度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壹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電網調度系統值班人員(以下簡稱值班人員)是指電網各級調度機構值班人員、水電站和水庫值班人員、發電廠值班人員(兼總值班長)、電氣運行值班人員和監控人員、變電站值班人員、運行值班人員和監控人員以及上述單位的調度自動化值班人員。第三條值班人員和備用人員經培訓考核,取得電力工業部統壹監制的相應主管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即取得值班資格。值班人員的培訓屬於生產培訓。第四條各電力管理局(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公司)(以下簡稱網、省局(公司))應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值班人員的培訓和考核。第五條各網、省局(公司)應根據本規定制定值班人員培訓考核實施細則,並報教育部教育司、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教育培訓部和國調中心備案。第六條培訓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換證前需要進行審核或培訓考核。合格證書者,可加蓋主管部門印章繼續使用或換發新證書。不合格者予以吊銷,並重新培訓,取得合格證書。電力工業部統壹監制的證書是任職的唯壹有效憑證。第七條電網調度系統及其主管部門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二章培訓第八條值班人員采用的培訓大綱和教材由電力工業部統計機構編寫,具體培訓教材由各網、省局(公司自行編寫)。第九條培訓的主要內容:
1.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2.相關規章制度;
3.相關專業理論和技能;
4.系統和設備的操作;
5.系統和設備的事故處理;
6.相關統計分析和報表;
7.相關計算和分析;
8.消防安全知識;
9.職業技能標準要求的其他相關知識。第十條各網、省局(公司)應根據部制定的崗位職業技能標準和培訓大綱要求,制定本電網值班人員年度培訓計劃,並報部備案。(同時抄送教育廳和國家行政中心)第十壹條國家行政中心值班人員培訓由部組織實施;其他值班人員的培訓由各網、省局(公司)組織實施。第三章考核第十二條國家調度中心值班人員的考核由部組織實施,其他值班人員的考核由各網、省局(公司)組織實施。第十三條對考核成績特別好的,應當給予獎勵。考試考核不合格者,要限期進行脫產培訓和補考,脫產培訓期間享受待崗人員待遇。第四章附則第十四條本辦法由電力工業部人民教育司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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