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個人外匯收支,簡化業務手續,規範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人外匯業務按交易主體分為境內和境外個人外匯業務,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交易性質分為境內和境外個人外匯業務。按上述分類管理個人外匯業務。
第三條個人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原則進行管理,個人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流程進行管理。
第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個人境內和跨境外匯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相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支、結售匯和開立外匯賬戶,並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和外幣兌換機構(含兌換點)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第六條銀行應當通過外匯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個人購結匯業務,如實準確錄入相關信息,並將個人業務相關資料至少保存五年備查。
第七條銀行和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以拆分方式逃避額度監管,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第八條個人跨境收支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
第九條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以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常項目下交易金額相關證明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下按照第三章相關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經當地外匯局核準後,可以用自有外匯購買或匯出所需外匯,並辦理相應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境內個人和因經濟利益習慣性居住在境內的境外個人在境外設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並回國投資的,涉及的外匯收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回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