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答辯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權異議的規定主要見於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如果異議不成立,法院應裁定駁回異議。”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答辯期間有正當理由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允許當事人在障礙消除後10日內申請延長期限。
被告在答辯期內未對管轄權提出異議,也沒有正當理由導致其在答辯期內未對管轄權提出異議。那麽他應當在傳票指定的時間參加訴訟,應當認為他的行為默示接受被上訴法院的管轄。
管轄權異議成立時法院的處理。
1.如果法院審查後認為管轄權異議成立,會在詢問當事人後作出決定。雙方不能就移送法院達成壹致的,按照原告選擇管轄法院的原則處理,采納原告意見。
2.上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召開雙方聽證會。對於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分歧,應區別對待:
(1)當事人對屬地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上訴法院應當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如果壹方當事人不服裁決,他可以在裁決送達之日起5天內向上壹級法院上訴。當事人未提起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上訴法院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如果壹方對管轄權有異議,不影響上訴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3.當事人反對級別管轄。分級管轄是上下級法院在壹審案件審理中的分工。上訴法院經審查認為無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得作出裁定。上訴法院拒絕移送的,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報告並提出異議,情況屬實,確需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上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上訴法院拒絕移送案件並作出實體性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違反程序為由撤銷上訴法院的判決,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綜上,是邊肖關於中級人民法院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該怎麽辦的相關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管轄權異議與被告管轄權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管轄未提出異議並應訴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了訴權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