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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與舊法的適用原則

新舊法律交替時的法律適用原則是: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適用新規定。法律規定,除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

特別規定與壹般規定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按新規定執行。

不同的解釋:

1,刑法:基於“從舊到輕”的原則,即新法生效時的未決案件原則上按舊法處理,但新法是對的。

對該行為處罰較輕的,依照新法處理。

2.民法方面,“從新起”原則是指新法生效時的未決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照新法處理。

3.司法解釋:無論是民事還是刑事分類的司法解釋,都是以被解釋的法律效力為基礎的,即其效力的持續時間完全由被解釋的法律決定。

4.不同法律對同壹問題有不同規定的,變更部分法律,應當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處理。但是,如果新法與作為特別法的舊法相沖突,壹般應由主管當局決定適用哪壹部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同壹機關制定的單行條例、規章與總則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九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該規定體現了新舊法適用“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同時從保護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有條件地采用了“從舊受益”的原則。根據這壹規定,新《商標法》及實施條例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即新的法律法規只能對其生效後的事件和行為進行規範,而對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沒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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