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法是調整國際貨幣金融關系的法律規範和制度的總稱。
國際金融法的本質屬性在於,它是國際貨幣和金融交易法律所要求的行為規則。國際金融法的主要特征如下:
長度國際金融法主體
國際金融法的主體是國際貨幣金融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持有者和承擔者,即參與國際貨幣金融活動的當事人。國際金融法的主體不僅包括普通自然人和法人,還包括國家及其相關官方機構和國際金融組織。國家和國際金融組織是國際金融法的特殊主體。他們不僅可以是國際貨幣和金融交易的當事方,也可以是國際貨幣體系的締造者、執行者和管理者。法人和自然人作為國際金融法的主體,主要表現在他們是國際貨幣金融交易的當事人。
2.國際金融法的客體
國際金融法的客體是國際貨幣金融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客體,主要包括貨幣、特別提款權、票據、黃金等國際通行的金融資產。貨幣作為國際金融法的客體,壹般應是國際可兌換的,通常稱為“硬通貨”。如果是不能在國際上自由流通的貨幣,壹般不能成為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但是,在某些特殊的國際貨幣金融交易中,非硬通貨也可以是交易對象。
3.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
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是指國際金融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即國際貨幣金融關系。
國際貨幣金融關系實際上包括國際貨幣關系和國際金融關系。國際貨幣關系是指國家之間以收支、匯兌和外匯管制為主要內容的社會關系。國際金融關系是指貨幣資產的國際金融關系,包括國際借貸關系、國際證券關系和其他形式的國際金融關系。
需要註意的是,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不同於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前者是國際金融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後者是國際金融法調整的國際社會關系,即國際貨幣金融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客體。
指國家之間的調整;國際組織之間;國家和國際組織之間;其他國家的國家和私人之間的關系;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的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