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廚余垃圾,廚余垃圾收集容器為綠色,是指家庭中產生的白菜葉、瓜子、剩菜、廢棄食物等易腐垃圾;
2.可回收材料,收集可回收材料的容器為藍色,是指在日常生活或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失去或部分使用價值;
3.有害垃圾和有害垃圾中的收集容器為紅色,指的是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質;
4.其他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為灰色,是指除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類別難以辨認的生活垃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三十八條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的損害。第三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生活垃圾的分類處置和回收利用。第四十條國家推行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汙染物排放量低的技術和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汙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汙染物的產生。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和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采取措施,按期達標。第二十九條國家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各類自然生態系統的代表性區域、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的自然分布區、重要水源涵養區、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洞穴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文物和古樹名木,嚴禁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