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3.非船舶聯合識別措施

3.非船舶聯合識別措施

根據《辦法》,船舶未依法取得船名、船號、船舶證書和船籍港的;船舶證書有效期滿後依法被註銷、吊銷、撤回、撤銷或者未延期的;船舶所有權登記已經註銷,註銷原因是船舶滅失、失蹤、沈沒、拆解、毀壞或者自行終止生產;未經批準或者建造檢驗,擅自建造的;偽造、變造或者冒用其他船舶的名稱、號碼、證書和船籍港;船舶主尺度、船體結構和重要機電設備與船舶證書中的記載嚴重不符;依法可以認定為“三無”船舶的其他情形。有上述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三無”船舶。

《辦法》指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內“三無”船舶聯合認定工作。有關部門申請對“三無”船舶進行聯合鑒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成立聯合鑒定小組,對船舶進行資料審核、船檢和資料比對,集體討論後形成檢驗報告,出具聯合鑒定意見,為依法處置船舶提供依據。聯合鑒定組成員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政漁政機構、船檢機構等有關單位組成,必要時可以吸引公安、港航、海警、海關和鄉(鎮)人民政府等有關單位參加。聯合評審組應當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評審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相關單位反饋評審意見。案情復雜、難以認定的,可以延長至45日。

3.船舶聯合識別處置措施?

1.凡未辦理審批手續的非法建造或改裝船舶,由公安、邊防管理、海關、海警、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予以沒收。

二、海事、漁業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進壹步加強船舶進出港口的簽證管理,加強水上生產、航行和治安管理。

三、公安、邊防管理、海關、海警等部門結合海域、河道反走私工作,取締“三無”船舶,對在水上航行、停泊的“三無”船舶壹經查獲,依法予以沒收、拆解。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七條從事船舶和海上設施航行、停泊、作業及其他與海上交通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依法享有海上安全和海上救助的權利,承擔維護海上交通安全和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義務。

第九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設置的在中國註冊的船舶、海上設施和海運集裝箱,以及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確定的與海上交通安全有關的重要船用設備、部件和材料,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技術規範的要求,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取得相應的證書和文件。證書和文件清單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制定並公布。

船舶檢驗機構的設立應當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批準。船舶檢驗機構的設立條件、程序和管理,依照有關船舶檢驗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持有相關證書和證件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船舶、海上設施、航運集裝箱和重要的船用設備、部件、材料,並依法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 上一篇:如何寫總結論文
  • 下一篇:北京垃圾分類標準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