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簽就業協議的後果
就業協議書由國家或市級高校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統壹造冊。需要註意的是,學校同意蓋章這壹步,最終還是要落實到保護學生權益上。就業協議必須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簽訂。?就業協議對於學校和個人的意義是不同的:對於學校來說,就業協議是學生是否就業的證明。壹般來說,學校更看重的是學生的就業率,直接影響學校的聲譽、等級等等。所以簽了就業協議,畢業答辯會寬松壹些,學校培養學生的目的就是讓妳就業。對個人而言,三方就業協議起到臨時合同的作用。壹般來說,公司都希望盡早招收應屆畢業生,因為越早,遇到的好學生就越多。所以本來應該是畢業後錄取的,現在還沒畢業就開始錄取了。但是對於畢業前錄取的學生,公司當然希望有壹定的約束力。同時,學校也希望提前招生,有更多的時間辦理學生的畢業關系轉移。
法律依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暫行規定》第七十三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於當年6月165438+10月至次年5月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之後教育部大學生司制定全國統壹的畢業生就業協議,再由各省教育部門根據本省情況制定就業協議。協議由學校統壹發放,每個學生只能領取壹套編號的就業協議。關於雇傭協議的性質,理論界有不同的觀點,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同的理解。畢業後在國家行政事業單位或有人事權的大型國企工作的,戶籍和檔案通過函轉方式轉入企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