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消強制執行需要成本嗎?
實施費用不需要申請人預先支付。第壹次付款後,先扣執行費。如果您取消執行申請,將不會要求您這樣做,但已支付的申請費將不會退還。被執行人在提交書面申請撤回前,應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財產在案件執行過程中交付的,應當繳納相應的申請執行費。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二。取消強制執行後可以再次申請強制執行嗎?
強制執行被撤銷後,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強制執行被撤銷後,法院將依法裁定終止本次執行,但當事人可以在申請執行的有效時效期間內,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請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因此,當事人應當在判決(調解協議)生效後兩年內申請執行。如果執行過程中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壹般會中止執行,待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後再恢復執行。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十條
(壹)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二)申請保全措施;(三)申請支付令。(四)申請公示;(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定仲裁協議的效力;(六)申請破產;(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索賠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