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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後30天內不簽合同是否自動失效

不會自動失效。如果中標通知書發出後30天還沒簽合同,如果雙方後來都簽了,那就忘了,說明雙方都翻過了壹頁。中標通知書發出後30天內不簽訂合同的,可以向行政部門舉報,要求依法處罰並賠償投標人損失。中標後,雙方存在法律關系,相當於延遲簽訂合同。30天後雙方簽字的,不承擔法律責任,壹方堅決不簽字的,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僅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而且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訂立書面合同。這是為了保證招標活動的效率,防止招標人或投標人無故拖延訂立合同,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投標人無故逾期不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取消其中標資格,並可以不退還其投標保證金。如果是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也可以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舉報,由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處以中標金額1%以內的罰款。此外,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還將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雙方可以在簽訂合同前解除書面合同的簽訂,但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主流觀點是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經過法律查找,已經得到部分省級法院的認可。但由於中標通知書的法律地位,招標人與中標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已經成立,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投標有效期是指投標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限。招標文件是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向招標人發出的要約,投標報價是要約的重要組成部分。投標人的價格承諾在整個投標有效期內有效。因此,在投標有效期內,原材料價格的變化因素不能成為合理的理由。即使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因原材料價格變化而取消投標,招標人也可以依法追回所遭受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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