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雙方可以在簽訂合同前解除書面合同的簽訂,但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主流觀點是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經過法律查找,已經得到部分省級法院的認可。但由於中標通知書的法律地位,招標人與中標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已經成立,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投標有效期是指投標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限。招標文件是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向招標人發出的要約,投標報價是要約的重要組成部分。投標人的價格承諾在整個投標有效期內有效。因此,在投標有效期內,原材料價格的變化因素不能成為合理的理由。即使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因原材料價格變化而取消投標,招標人也可以依法追回所遭受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