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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牌、行駛證、登記證、購車發票或過戶單原件、計價清單、買賣雙方身份證原件或臨時身份證件、過戶合同(公戶:粘貼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其復印件(登記證、發票、車主身份證原件、行駛證2張、買方身份證3張)、買賣雙方授權委托書、機動車過戶登記表。
如果賣方公戶,需要提供基金票、合同賣方法人代表及公章。如買方公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合同買方蓋章及機動車轉移登記表蓋章。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條例》
第十壹條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並在取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書後申請註冊登記。但是,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確定的免於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除外。
免於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接受安全技術檢驗:
(壹)國產機動車出廠後兩年內未申請註冊登記的;
(二)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在進口後兩年內未申請註冊登記的;
(3)報名前發生交通事故的。
專用校車註冊前,應當按照專用校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二條機動車所有人申請登記,應當交驗機動車,確認申請信息,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五)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但依法不屬於征收範圍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海關不予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於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管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對機動車進行檢驗,采集、核對機動車識別代碼拓印膠片或者電子數據,審查提交的證件、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稅務、保險等信息實現與相關部門或機構在線核查,申請人免於提交相關證明和憑證,車管所核對相關電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