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存在大量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被擅自出讓、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建設的現實。按照現行法律,還是國家嚴格限制的行為。在審判實踐中,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擅自出租也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因此,在簽訂集體土地租賃合同取得經營性用地時,需要謹慎行事,盡量規避相應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