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涉及到行政指導,所謂行政指導就是行政機關通過倡導、論證、建議、協商等方式,引導相對人自願配合,以達到行政目的的活動。其特點是自願,相對人是否遵守行政指導完全取決於自己的意誌。因此,行政指導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但如果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指導時,通過利益誘導、反復勸說、教育甚至威脅等手段迫使行政相對人服從,這種行政指導實際上屬於行政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勞動監察指令是否屬於可以由法院強制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批復。
(1998五月17 [1998]法航之諾。1)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如何處理;請示已收到。經研究,我們原則同意妳院意見,即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勞動監察指令,不是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類案件。勞動行政部門作出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行政決定,當事人不履行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請示解決勞動監察決定強制執行問題的函的批復(1998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妳局《關於解決勞動監察決定強制執行問題的函》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1.關於勞動監察限期改正指令的適用範圍,《勞動法》和《勞動監察規定》已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實踐中如何具體適用,不屬於我院具體解釋。
二、關於勞動監察決定的執行。根據《行政訴訟法》、《勞動法》和《勞動監察規定》的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勞動監察限期改正不是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履行指令規定的義務的,勞動保障部門可以依照勞動監察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或者處罰。
三、關於實行申請費預付。根據我院《人民法院訴訟費用辦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預交執行費確有困難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199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