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解散了。包括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定解散;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或者雖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有其他可能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違法清算行為。出現上述解散事由的公司,應當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3.債權人或股東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或者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組故意拖延清算,或者有其他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行為的,公司債權人或者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4.公司沒有提出異議。公司作為被申請人,對股東申請人享有的股權提出異議,對債權人申請人享有的債權提出異議,或者認為根本沒有解散公司的理由的,法院將不受理債權人或者股東作為申請人提出的強制清算申請,除非申請人能夠提供有效的法律文書證實上述異議, 或者解散原因有明確、充分的證據,如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等。 申請人應當就相關糾紛單獨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然後向人民法院單獨提出強制清算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