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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審批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廣告經營活動的審批程序;

1.廣告經營資格審查和登記程序壹般分為四個階段:受理申請、審查條件、批準資格和頒發許可證。

2.廣告經營範圍的核準事項壹般為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四項基本業務。

申請發布、播放、設置、張貼下列廣告,應當提交相關證明:

(壹)標明質量標準的商業廣告,應當提交省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經計量認證合格的質量檢驗機構;

(二)標明獲獎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本年度、本年度或者若幹年度連續獲獎的證明,並在廣告中註明獲獎級別和獲獎部門;

(三)標有優質產品稱號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政府頒發的優質產品證書,並在廣告中註明授予優質產品稱號的時間和部門;

(四)標有專利權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專利證明;

(五)標有註冊商標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商標註冊證;

(六)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廣告,應當提交生產許可證;

(七)文化、教育、衛生廣告應提交上級行政部門的證明;

(八)其他種類的廣告,如需提交證明,應提交政府有關部門或其授權單位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壹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其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以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為目的,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推薦、證明商品和服務。

第三條廣告應當真實合法,內容健康,符合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公平競爭。

第六條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廣告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廣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廣告管理工作。

第七條廣告行業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推進廣告行業誠信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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