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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婦女意誌的認定

1.被害人在犯罪時的認知能力。對於被害人的年齡、智力、精神狀態足以表達其真實意思的,還要考慮其犯罪時的精神狀態是否能正確表達其真實的內心意願。被害人因醉酒,喪失了正常的辨別能力和認知能力,不能正確認識自己的處境,不能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在此期間,他可能對被告人的某些言行有錯誤的理解和反應,但不應認為被害人默許了被告人的性行為要求。2.被謀殺的女人在犯罪時的反抗。強奸罪通常表現為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女方無力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者利用女方的無知和無力反抗實施奸淫。在司法實踐中,不同的女性被害人因其不同的生理、心理和人格特征,對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的反應及其程度也不同。應該結合女性自身對環境的認知,對更大危害風險的心理預測,以及女性自身的身體狀況等因素。3.被害人未明確表示意思的客觀原因,應結合案件具體事實和相關證據進行分析,從而對行為人的行為做出準確評價。應當從案發時的環境、雙方是否是熟人、被害人的身體狀況、加害人數量等因素綜合判斷被害女性是否有選擇表示不同意的自由。第四,醉酒性侵也構成強奸罪。現代社會,隨著性觀念的開放,壹些人經常把女性灌醉,發生性關系。事實上,這種行為也構成強奸罪。刑法規定強奸罪的手段包括“其他手段”。“其他手段”的司法界定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相應規定,暴力、脅迫不是強奸罪的充分必要條件,也就是說,暴力、脅迫不是行為人實施強奸的唯壹手段。在司法實踐中,情況多變,法律規定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強奸罪的手段條件是以“其他手段”為框架的。《部分問題解答》規定: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采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比如,利用婦女身患重病、熟睡之際實施奸淫;以醉酒、藥物麻醉、利用或者假裝治療疾病等手段強奸婦女。張明楷認為:“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使受害婦女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手段,與暴力、脅迫壹樣具有強制性。”“暴力、脅迫等手段必須達到讓女性明顯難以抗拒的程度。”被迫違背壹個女人的意願與她發生性關系。這構成了強奸。所以,在聚會上醉酒性侵,構成強奸罪,因為醉酒後,人的意識處於恍惚狀態,沒有認知能力,所以是非常惡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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