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憲法為基礎,明確劃分國家機關的國防職權。公民享有以下兩項國防權利:
1,維護國防利益的權利,公民有權對國防建設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也有權制止或舉報危害國防的行為。
2.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因國防建設和軍事活動遭受直接經濟損失的公民,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賠償,賠償數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成。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是國家的常備軍,主要擔負防衛作戰任務,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協助維護社會秩序;預備役部隊平時按照規定進行訓練,必要時可以依法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戰時根據國家發布的動員令轉為現役。
國防法適用於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維護國家主權、統壹、領土完整、安全和發展利益而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技、教育等活動。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建設,加強邊防、海防、防空等重大安全領域的國防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國防動員體系,實現國防現代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壹條
為了建設和鞏固國防,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維護國家主權統壹、領土完整和安全而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學、技術、教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