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械傷害事故安全條例
壹、維修機械必須嚴格執行停電掛警示牌和設專人監護制度。機械動力切斷後,必須確認其慣性運轉已完全消除,方可工作;機械維修完成後,試運行前,必須仔細檢查現場,確認機械部分人員全部撤離後,方可合卡;在維修和調試期間,嚴禁有人留在設備內檢查汽車。
第二,與人手直接頻繁接觸的機械必須有完好的緊急制動裝置。在機械操作活動範圍內,制動按鈕的位置必須隨時可被操作員觸及;機械設備的所有傳動部件必須有可靠的保護裝置;人孔、進料口和螺旋輸送機處必須有蓋板、護欄和警告標誌。保持工作環境整潔。
三、機械開關布局必須合理,必須符合規定標準。便於操作者在緊急情況下停車;避免誤啟動其他設備。
四、對機械進行清理積料、捅卡料、皮帶打蠟等作業時,應遵守停電和懸掛警示牌制度。
五、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危險因素大的機械操作現場。機械操作人員因有事必須進入現場時,必須先與當班機械作者取得聯系,並有安全措施後,方可同意進入現場。
六、操作各類機械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能掌握設備性能的基本知識,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上崗工作時,必須認真操作,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嚴禁無證人員開動機械設備。
七、電源電線必須安裝正確,不得有任何損壞和漏電。
八、電機絕緣應良好,其接線板應有蓋板保護。
九、開關、按鈕等。應該是完好的,它們的帶電部分不應該暴露在外。
十、局部照明應使用安全電壓,禁止使用110伏或220伏。
十壹、作業前應對機械設備進行安全檢查,設備應先空運轉,確認正常後再投入使用。
十二、機械設備在運轉中,嚴禁用手調整;不要用手測量零件或搬運、潤滑或清理雜物。
十三、機械設備運轉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十四、工作結束後,應關掉開關,將工具和工件從工作位置移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