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訴權既是壹項程序性權利,也是壹項實質性權利。訴權既有程序性規定,又有實體性規定,既包含程序性要素,也包含實體性要素。從實體權利的角度看,訴權是請求權,即當事人通過審判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其合法權益的權利,是訴權的內容。從程序權利來看,訴權就是起訴權,即在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發生糾紛時,請求法院給予司法保護的權利。訴權的實體性反映了訴權實現的可能性,訴權的程序性反映了訴權實現的現實性。我們承認訴權性質的雙重性,體現了我們保護訴權的態度,即無論原告實體權利是否存在,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其訴訟,從而實現訴權的現實性和可能性的統壹。
第二,訴權不僅是壹項抽象權利,也是當事人享有的壹項具體權利。之所以抽象,是因為訴權本身是對所涉及的各種法律現象的理論概括;之所以具體,是因為訴權有其自身存在的要素。當事人是否有上訴權,要看是否具備上訴權的要件,不看別的。訴權的抽象性與具體性相統壹的意義在於,訴權的抽象性區別於訴權,訴權的具體性區別於訴權的能力。否認訴權的上述特征,就等於否認訴權概念本身。
第三,訴權既是壹項客觀權利,也是壹項主觀權利。訴權的客觀性體現在訴權是由憲法、人民法組織法和民法、經濟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賦予的。當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或發生糾紛時,訴權產生並存在,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人民法院)都無權隨意剝奪權利人的訴權。訴權的主體性體現在訴權由當事人主張,人民法院不可能也沒有必要保護無人主張的民事實體權利。事實上,民事訴訟中訴訟要件理論的發展是由訴權的主體性決定的。區分訴權的客觀性和主觀性的意義在於,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務是保護真正享有訴權的權利人(當然,同時也要保護當事人的程序利益),防止訴權的濫用。
第四,訴權是從訴訟之外使用它的權力。以往的許多訴權理論,如抽象訴權、具體訴權、具體訴權、本案判決請求等,都將訴權概念與實際訴訟程序割裂開來,認為訴權是壹種存在於訴訟之外的權利,是民事權益糾紛出現後的壹種狀態,是訴訟制度運行的動力。但是,這並不意味著訴權不能進入實際的訴訟程序,也不意味著訴權自始至終被剝奪了進行訴訟的效力——訴權仍然是構成民事訴訟程序基礎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