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為什麽幹媽信任我,說有我的退休金就不找對象,50歲離婚,說有我的退休金可以依靠就好了?她為什麽信任我?

為什麽幹媽信任我,說有我的退休金就不找對象,50歲離婚,說有我的退休金可以依靠就好了?她為什麽信任我?

幹媽養子的收養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收養,不存在法律上的母子關系。如果妳在日常生活中照顧妳的教母,妳就沒有盡到贍養她的法律義務。幹媽死後,妳沒有繼承權。根據《民法典》規定,這壹部分提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他們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享有繼承權,但其他關系,如收養、非法收養等,不能成為民法典規定的父母子女關系,他們沒有資格成為繼承人。

但如果教母生前寫了遺贈或遺贈扶養協議,可以把遺產給妳。

法律依據

《民法》第104條:收養人收養和被收養人收養應當自願。收養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壹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或者壹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第壹百壹十壹條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

第壹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 上一篇:訴訟程序中訴權的性質
  • 下一篇: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的區別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