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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國家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法律分析:1。刑法中的“國家規定”,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其中,“國務院規定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決定,通常以行政法規或國務院發布文件的形式。以國務院辦公廳名義發布的文件,符合下列條件的,也應視為刑法中的“國家規定”:(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或者與有關行政法規不相抵觸;(2)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或國務院批準;(3)刊登在國務院公報上。

二、各級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對有關案件中涉及的“違反國家規定”,要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準確把握。規定不明確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認真認定。違反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行為,不得認定為“違反國家規定”。對被告的行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有爭議的,應當作為法律適用問題逐級請示最高人民法院。

三、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非法經營犯罪案件中,要嚴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適用範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相關司法解釋未作明確規定的,應當作為法律適用問題逐級請示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六條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決定,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決定、命令。其中,“國務院規定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決定,通常以行政法規或國務院發布文件的形式。以國務院辦公廳名義發布的文件,符合下列條件的,也應視為刑法中的“國家規定”:(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或者與有關行政法規不相抵觸;(2)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或國務院批準;(3)刊登在國務院公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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