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追訴時效為10年。具體來說,時效期間為10年,從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被拐賣的,追訴時效期間應當從其達到18周歲之日起計算。應該指出的是,如果嫌疑人在逃或被判刑,販運人口的起訴時效可以延長。比如,犯罪嫌疑人脫逃期間,拐賣犯罪追訴時效期間中止;犯罪嫌疑人被判刑後,拐賣人口的追訴時效期限從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重新計算。因此,在拐賣案件的實際追訴中,需要結合具體情況計算追訴時效期限。應該指出的是,如果起訴時效已過,就不能再對嫌疑人提起刑事訴訟。但受害者或其家屬仍可通過民事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拐賣婦女兒童案件發生在國外怎麽辦?拐賣婦女兒童案件發生在境外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的規定,由我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同時,因為涉及跨境起訴,需要考慮兩國的司法合作。
拐賣人口的追訴時效期限從受害人達到18周歲之日起計算,壹般為10年。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或者被判刑,可以延長追訴時效期限。在拐賣案件的實際追訴中,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計算追訴時效期限。如果拐賣婦女兒童案件發生在境外,可以適用我國刑法進行審判,但需要考慮兩國的司法合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予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