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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識的基本內容是什麽?

壹、法律的概念、特征和本質

1.法律的定義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認可和實施的,以權利和義務為調整機制,以人的行為和行為關系為調整對象,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統治階級意誌,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系和價值目標為目的的行為規範體系。

2.法律的特征

(1)調整行為關系的規範。(2)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制定、認可和解釋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3)以權利和義務的雙向調節為調節機制。(4)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3.法律的本質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表現。法律體現的是整個統治階級的意誌,而不是統治階級個人或少數人的意誌,也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誌的簡單總和。

二、法律的起源

法的淵源,又稱法的形式,是指某些主管國家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表現形式。當代中國法律的淵源主要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壹般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壹)法律的起源

1.組成

憲法作為法律的壹種形式,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通過特別程序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全面規定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的根本問題,具有最高法的效力。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壹切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憲法修正案由NPC常務委員會或五分之壹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2.法律

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補充和廢除。根據《立法法》第7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是國家行政機關體系中最高的規範性文件。4.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法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法定權限,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文件。

5.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與民族區域自治有關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變通規定,但是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專門針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規定作變通規定。

6.規程

規則,通常稱為行政規則,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據其行政職權制定並發布的針對某壹類事件或人的壹般規定,是壹種抽象行政行為。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二)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上述法律的起源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是效力的層次不同。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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