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它專屬於電子簽名人。
電子簽名制作數據是指電子簽名過程中使用的將電子簽名與電子簽名人可靠聯系起來的字符、代碼等數據。它是電子簽名人在簽名過程中掌握的核心數據。只有判斷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的所有權,才能確定電子簽名與電子簽名人之間的同壹性和準確性。因此,壹旦電子簽名制作數據被他人占用,依靠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生成的電子簽名可能與電子簽名人的意願不符,顯然不能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2.在簽名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該規定是對電子簽名過程中由誰控制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的要求。這裏規定的控制是指壹種實質上的控制,即基於電子簽名人的自由意誌對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的控制。在電子簽名人進行電子簽名的過程中,無論電子簽名人是自行實施簽名還是委托他人代為實施簽名,只要電子簽名人具有實質控制權,其實施的簽名就符合本法這壹規定的要求。
3.簽名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更改都可以被發現。
采用數字簽名技術的簽名人簽名後,對方可以通過壹定的技術手段驗證其收到的數據電文是否是發送人發送的,以及發送人的數字簽名是否被更改過。如果可以發現發送方的數字簽名在簽名後被他人更改過,則該簽名不能滿足本法的要求,不能成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4.簽名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都可以被發現。
電子簽名的壹個重要功能是表明簽名人認可數據電文的內容,而要實現這壹功能,就必須要求電子簽名能夠在技術上保證簽名人所簽名的數據電文不能被他人篡改。否則,電子簽名人將按照壹定的技術手段實現電子簽名,簽名後的數據電文將被他人篡改但無法被發現,此時產生的法律糾紛將無法依據本法解決。難以有效保護電子簽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為了滿足本法規定的可靠電子簽名的要求,有必要確保在電子簽名簽署後能夠發現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