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調查人員說要帶妳回去協助調查,妳至少要聲明身份,看看有沒有錯誤。根據戶籍調查,有30萬人叫張偉,27萬人叫王芳。曾經有壹個15歲的小男孩因為和嫌疑人重名被拘留,後來被當地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在拘留期間,他還被帶到幾所學校當眾宣讀認罪書。可見抓錯人也不是不可能。所以面對陌生的辦案人員,壹定要先舉報自己,了解警察的目的。如果信息有誤,要立即說明,並要求到當地派出所戶籍部門核實身份。網上有壹篇文章,幫助查公安人員的警官身份證。律師廖認為,在實踐中,妳可能被控制,沒有機會檢查。而且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訊問條例》第四條規定:“警察執行訊問任務時,應當穿著制式服裝;不穿制式服裝的,要出示人民警察證。”也就是說,警察只有在不穿制式警服的情況下,才必須出示警官證。在任何情況下都沒有必要表現出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壹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加強人民警察隊伍建設,從嚴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素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條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密切聯系人民,聽取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第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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