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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法律禁止濫用私刑,為什麽很多人(當然包括我)就是不理解?

公法是強制性規範,公法問題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在制度範圍內解決;私法是壹種任意的規範,私法問題只有在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自行解決的前提下,才能在司法體系中解決。所以公法問題的當事人不應該自己處理,私法問題也不應該濫用公法的處理方式。因為國家有權依法對公民、法人采取強制措施甚至刑事措施,所以法治國家壹般都有大量的法律來規範國家權力,即擔心國家濫用權力,包括濫用刑事措施。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才禁止刑訊逼供和體罰犯人。

私刑必須禁止。通過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剝奪他人生命來懲罰行為人,是典型的公法保護方式。而毆打等行為是文明社會法律所禁止的。即使妳用這些方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產權和人身權,也是法律不允許的。土改和“文革”時期,解放前批判地主,往往涉及地主私設地牢,濫施酷刑。從法律角度來說,壹些房東的行為也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財產。但是這種行為為什麽會激起民憤呢?人家批評樓主的時候,說到憤怒,當場把樓主打死。後來中央發文制止了。為什麽?都是為了禁止私刑。

從總的來看,如果允許人們用私刑來解決糾紛、解決問題,那麽這就是公然支持人們用武力來解決他們的矛盾,這勢必會回到過去,回到弱肉強食的狀態,這與法治是背道而馳的;從小的角度來說,無論是小偷還是搶劫犯,法律都有自己的處罰標準和方法,既能避免錯案、冤案,又能維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也許法律的規定不合理,公安機關采取的措施不力,但如果我們對制度產生了依賴,我們會努力推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如果我們不相信制度,隨意動用私刑,那麽最終損害的壹定是人民的利益,因為那個時候,金錢和武力將成為最終的裁判。這不正是普通人所缺乏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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