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刑必須禁止。通過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剝奪他人生命來懲罰行為人,是典型的公法保護方式。而毆打等行為是文明社會法律所禁止的。即使妳用這些方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產權和人身權,也是法律不允許的。土改和“文革”時期,解放前批判地主,往往涉及地主私設地牢,濫施酷刑。從法律角度來說,壹些房東的行為也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財產。但是這種行為為什麽會激起民憤呢?人家批評樓主的時候,說到憤怒,當場把樓主打死。後來中央發文制止了。為什麽?都是為了禁止私刑。
從總的來看,如果允許人們用私刑來解決糾紛、解決問題,那麽這就是公然支持人們用武力來解決他們的矛盾,這勢必會回到過去,回到弱肉強食的狀態,這與法治是背道而馳的;從小的角度來說,無論是小偷還是搶劫犯,法律都有自己的處罰標準和方法,既能避免錯案、冤案,又能維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也許法律的規定不合理,公安機關采取的措施不力,但如果我們對制度產生了依賴,我們會努力推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如果我們不相信制度,隨意動用私刑,那麽最終損害的壹定是人民的利益,因為那個時候,金錢和武力將成為最終的裁判。這不正是普通人所缺乏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