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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區別

(壹)概念不同

1,法即法的規範,是國家或地方立法機關和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據憲法和法律,為實施行政領導和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執行效力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

2、規章制度規章制度,是各級領導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為了實施管理,規範有關人員的工作、活動和行為,依據法律法規,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的具有行政約束力和道德行為規範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

不同類別的語言

1.法律法規分為三類:國家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常用的語言是條例、細則、辦法。根據性質和內容,規則分為四類:行政規則、組織規則、業務規則和壹般規則。

2、行政法規常用的條文、辦法、規則等用語;組織規則中常用章程;章程常用於商業法規;總則常用的語言有規定、辦法、細則、制度、規則、條例、準則、規範、公約、指示等。

(三)制度的主體不同

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規稱為國家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會城市所在地的市和計劃單列市制定的法規稱為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制定的法規稱為行政法規。

2.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的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行政規章;組織章程由黨的各級領導機關、民主黨派和社會團體制定;企業可以制定業務規則;各機關、團體和單位可以制定總則。

(D)制作和分發的程序不同。

1,國家法律法規必須經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討論通過,才能頒布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2.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或者國務院總理批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主管部門發布。行政規章必須經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報主管部門批準後公布實施;組織規則、業務規則和總則也應經會議討論通過,並由主管領導簽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事項。對於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行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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