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申訴。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在7日內通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交納費用後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如不服駁回起訴決定,應在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法院受理後,在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對方,對方在15日內回復,並通知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執行;
3.如果安排開庭,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地點和承辦人;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提前3日公告;
4.舉行聽證,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訴訟又稱訴訟活動,是指司法機關和訴訟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能夠產生訴訟效力的法律行為,包括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起訴、拘留、逮捕和審判;民事案件的受理、調查、取證、調解,以及當事人的起訴、應訴、舉證、辯論或者辯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第二十壹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