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法律適用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五)中新增的罪名,新增罪名還包括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這些具體犯罪行為屬於偽造信用卡罪和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的犯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立法目的是遏制偽造信用卡犯罪,提供的信用卡信息被用於偽造信用卡。偽造信用卡的關鍵環節是在空白信用卡磁條上寫入發卡行代碼、持卡人姓名、賬號、密碼等加密電子數據。沒有這些信用卡信息,信用卡就不能使用。設立本罪的實質是為了維護金融秩序,阻斷偽造信用卡的信息來源。
2.幫助信函罪的法律適用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罪名。明確了增設本罪的目的——鑒於網絡空間傳授犯罪方法、幫助他人實施犯罪的行為頻發,增加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實施犯罪提供上網、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幫助信罪的立法目的是將信息網絡犯罪的幫助行為單獨定罪,切斷信息網絡犯罪的各種幫助行為,以遏制信息網絡犯罪。
3.刑罰配置符合兩罪的法律適用。
在法定刑上,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分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兩個量刑檔次,最高刑為十年有期徒刑。幫信罪的量刑檔次只有壹個,最高刑為三年有期徒刑。在定罪標準方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購買或者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涉及1張信用卡的,可以定罪,涉及5張以上的,屬於數量巨大。幫信罪需要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根據《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