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綜合評分法;它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的所有實質性要求,根據評價因素的量化指標,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壹種評標方法。綜合評分法適用於所有與商品和服務質量有關的因素,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後服務等。
2.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的所有實質性要求,投標價格最低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最低評標價法適用於技術、服務等有統壹標準的商品和服務。
政府采購方式:
1,公開招標;
2.邀請招標;
3.競爭性談判;
4.單壹來源采購;
5.查詢;
6、國務院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當是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政府采購招標的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估法。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的所有實質性要求,投標價格最低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綜合評估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的所有實質性要求,根據評價因素的量化指標,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壹的貨物和服務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
如果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價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與評價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招標文件中未規定的評標標準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采取以下方式:
公開招標;
(二)招標;
(3)競爭性談判;
(4)單壹來源采購;
(5)詢問;
(六)國務院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當是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