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主張;
2.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舉證責任是指在訴訟中出示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法定義務。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不能證明的,承擔敗訴責任。
在自訴案件中,自訴人承擔舉證責任。法院認為自訴人的控訴證據不足時,可以要求補充。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有權駁回自訴。被告提出反訴的,反訴方承擔舉證責任。法院應當在當事人出示證據的基礎上,主動調查庭內外爭議事實,待事實調查清楚後才能處理,不能被動依賴雙方出示的證據。
法律不允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串供、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證言而收集證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應承擔定罪的舉證責任。但是,被告人可以提出關於量刑的證據,如果他對量刑有主張,他就有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的事實提供證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九十壹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壹方,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2)主張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損害的壹方,應當對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損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