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三包期內維修或退貨產生的運費也應由制造商或銷售商承擔。
二是三包運費誰來承擔的法律依據。
根據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退貨、更換、修理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九條規定:“商品自銷售之日起七日內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照發票價格壹次性退還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或者供應商要求賠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
《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條規定:“商品自銷售之日起15日內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更換或者修理。銷售者在調換商品時,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應商追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雖然沒有明確不能收取運輸費,但商家在銷售時承諾免費送貨,然後因產品問題退貨產生的費用也要納入免費送貨,不能找借口收費。
此外,《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五條也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者對應當屬於三包範圍的大件商品,應當提供合理的運輸費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賠償,或者按照合同約定處理。”據此,三包期內產品維修過程中產生的運輸費用不應由消費者承擔。
三包期內退貨、換貨或修理商品的運費也是產品質量問題造成的,責任不在消費者,而在廠家,所以廠家承擔這個費用是合理的。當然,廠家和客戶也可以協商解決這個問題。如果您需要更多信息,請訪問獲取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