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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撤回移送起訴的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撤回起訴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1.《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三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2.《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八條規定了撤回起訴的條件和程序,必須經公訴機關審查同意,並作出相關決定。公訴機關審理後認為不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撤回起訴。司法機關根據公訴機關的申請,決定是否撤回起訴。

3.《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九條規定了撤回起訴的法律效力。撤回起訴申請由公訴機關提出並經批準後,由司法機關作出決定,刑事訴訟程序終結。被告人將不再承擔刑事責任,相關物品的處置和強制措施的解除將作出相應處理。

4.《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犯罪事實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建議公安機關重新調查。

符合撤案條件的五個條件包括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該罪已過追溯時效。

3.通過赦免免於懲罰。

4.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此外,還有其他依法免除刑事責任的情形,如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壹方以欺詐手段違背真實意思而訂立的合同,第三人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壹方以脅迫手段違背真實意思而訂立的合同,以及乘人之危而成立的顯失公平的合同。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撤回起訴的法律依據主要涉及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時的撤回案件,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犯罪事實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時的撤回審查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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