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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醫療保健相關的法律法規

與醫療衛生管理相關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五十條列入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名稱為藥品通用名。已作為藥品通用名稱的,該名稱不得作為藥品商標使用。

第五十壹條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汙染藥品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第四條對入境、出境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行李、貨物、郵包等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物品實施檢疫,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批準,不得入境或者出境。具體辦法由本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五條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發現檢疫傳染病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時,除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必須立即通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同時用最快的方法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但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郵電部門應當優先傳遞疫情報告。

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條乙類傳染病中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應當采取本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稱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七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

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1)婚前健康指導:性健康知識、生育知識、遺傳病知識教育;

(2)婚前健康咨詢:就與婚姻和生殖保健有關的問題提供醫學建議;

(3)婚前醫學檢查: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有影響婚育疾病的人進行醫學檢查。

5.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第八條血站是采集和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設立血站采集公民血液,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血站應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血站的設立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獻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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