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敗訴:原告訴訟請求被駁回,全部或部分敗訴。
2.原告勝訴:被告行政機關敗訴,即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被判決撤銷或變更。
3.和解:原被告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原告撤訴。
4.調解:原被告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法院制作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5.駁回起訴:不符合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超過起訴期限、不屬於被訴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6.撤銷或確認違法:法院決定撤銷或確認被訴行政行為違法。
7.維持原判:駁回原訴,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8.賠償:法院判決被告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判決與裁定的區別:
(1)解題性質不同。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對實體作出的決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或執行判決過程中,就訴訟或某些實體問題所作出的決定。
(2)適用範圍不同。刑事判決要解決的是確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麽樣的罪該不該罰、怎麽罰以及刑罰的執行方法等問題。民事判決是為了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關於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爭議。
(3)收養形式不同。判決必須是書面的;裁決可以書面或口頭作出。例如推遲審判和傳喚沒有出庭的證人。可以通過更換不合格當事人進行口頭裁決。但是,口頭裁決必須記錄在案。
(4)發生法律效力的條件和時間不同。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為10天,刑事裁定的上訴抗訴期為5天。在此期限內不上訴、不抗訴的,期滿後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行政訴訟的最終結果需要根據具體的行政訴訟案件來確定。在行政訴訟中,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否則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因此,在行政訴訟中,原告需要精心準備證據和材料,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該行政行為,也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壹)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權限的;
(五)以權謀私;
(6)明顯不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