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的根據主要是刑法的規定,即刑法規定的犯罪的構成要件和犯罪行為。當壹個行為符合刑法中犯罪的構成要件時,就可以認定為犯罪,即構成犯罪。相反,如果壹個行為不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或者雖符合但有法定或者酌定的免責事由,則不能認定為犯罪,即構成犯罪。在實踐中,罪與非罪的判斷應以事實和證據為依據,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根據證據和法律規定,對該行為是否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斷,以確保司法公正和公民權利的保護。
事實上,中國古代刑法中就出現了“有罪”和“有罪”的概念。這兩個術語的出現,是為了使法官在司法判決中維護公平正義,在懲治犯罪的同時,也要兼顧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以免在作出判決時枉法裁判,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現在也是壹樣,法官要註意保證法律的統壹適用。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刑法中應處罰的犯罪概念是依法處罰,情節明顯、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這壹條強調的是法官的有罪與定罪。
綜上所述,“有罪”和“有罪”這兩個詞從字面意思來解釋,就是不構成犯罪,構成犯罪。但從更具體的角度來看,有罪和定罪的含義就沒那麽簡單了。所謂罪是指將無罪或重罪定為輕罪,定罪是指將無罪或輕罪定為重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人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應當依法懲處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