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格式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未經與對方協商,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對方註意與自己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根據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未註意或者未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二、哪些格式條款是無效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格式條款無效:
(1)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
(3)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
3.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壹)格式合同的要約是向公眾作出的,合同的所有條款都規定在特定的期限內;
(二)格式合同條款是單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條款的形式化導致對方無法就合同條款進行談判;
(四)格式合同壹般采用書面形式;
(五)格式合同(特別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格式合同)壹般具有絕對的經濟優勢或者壟斷地位,而另壹方是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
綜上所述,壹般來說,格式合同是有效的,但如果合同條款提供了格式條款,壹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則是無效的。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