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例建築的定義如下:
1.在人口密集區,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或者消防部門鑒定評估,利用房屋周圍標準以外的公共消防通道或者逃生通道修建具有公害的建築物或者臨時建築的;
2.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不符合城鄉總體規劃,擾亂社會生產生活秩序,汙染環境,嚴重影響消防通道安全的建築,稱為無序建設。
3、占用樓梯間、走廊通道、居住區道路、居住區綠地等公共* * *場所違章搭建各類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
4、在房屋周圍、屋頂、陽臺等地方搭建各類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5.擅自改變居住區住宅建築外立面結構屬於擅自施工。
違法建築的拆除過程主要包括:
1.調查和鑒定違法建築;
2.認定違法建築後向當事人出具處罰決定書;
3.當事人收到處罰決定後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拆除房屋。
綜上,違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應當拆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土地使用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詳細施工方案的建設工程,還應當提交詳細施工方案。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或者鎮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布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詳細規劃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