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途中,劉女士溺水身亡,隨後其親屬將旅行社訴至法院。法院判決旅行社賠償654.38+0.4萬元。後旅行社以張某違反目標責任書為由,將簽訂目標責任書的其下屬市場部負責人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支付旅行社支付給劉女士家人的賠償金。目標責任書中約定,門市部在辦理業務過程中,應當如實告知遊客旅遊線路中的相關風險,提醒遊客註意安全。【法院判決】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後,判決該門市部負責人張支付某旅行社經濟補償金5.5萬元。【律師點評】本案中,劉女士家人要求旅行社賠償是理所當然的,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因劉女士與旅行社之間存在旅遊服務合同關系,旅行社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未盡到必要的風險告知和安全提醒義務,應承擔壹定的賠償責任。但本案的關鍵在於,旅行社能否依據賠償後的目標責任書,向其下屬門市部負責人張要求賠償。本案的特殊性在於,旅行社及其下屬門市部屬於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如何確定雙方簽訂的目標責任書的效力?筆者認為,旅行社與其下屬門市部簽訂的目標責任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根據目標責任書中的約定,門市部在提供旅遊服務時,應當履行相應風險的告知義務和安全提醒義務,但門市部未能履行這壹義務,屬於違約行為。本案旅行社具有雙重主體地位,即與劉女士簽訂的旅遊服務合同的主體和與營業部簽訂的目標責任書的主體。因此,旅行社依據旅遊服務合同對劉女士壹家承擔賠償責任後,當然有權依據目標責任書要求門市部承擔壹定的賠償責任。但由於旅行社是該門市部的上級主管單位,對其下屬門市部負有相應的管理責任,該門市部對外義務的不當履行也證明了旅行社的監督管理不當,因此旅行社不能要求該門市部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還應在未盡到管理責任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也是法院判決該門市部承擔5.5萬元的主要原因。【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第壹百零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大水律師事務所潘強、張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鳳凰無關。其原創性及本文所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網確認,本網對本文及其全部或部分內容和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供參考,相關內容請自行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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