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九條規定,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系由國務院規定。公務員的職務和職級是決定公務員工資和其他福利的基礎。公務員的級別是根據其職務和德才表現、工作實績、資歷確定的。
同等職務的公務員,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職務。根據人民警察、海關和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的工作特點,國家設置與其職務相應的級別。
公務員的相關要求規定:
1.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科員。
2.報考公務員,除具備本法第十壹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
3.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國家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必要時,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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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根據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公務員職位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根據該法,對有特殊崗位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加其他崗位類別。每個工種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