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報告,意圖陷害,使當事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為。
行為人涉嫌誣告陷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
2.誣告陷害手段惡劣;
3、嚴重影響司法機關正常工作的;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構成誣告陷害罪,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捏造的事實必須是他人的犯罪事實。捏造的事實不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不構成誣告陷害罪;
2、捏造他人犯罪事實,並向有關機關舉報捏造的犯罪事實的;
3.誣告陷害行為必須是明確的對象;
4.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誣陷手段惡劣,社會影響惡劣。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誣告陷害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未滿16周歲的,不予刑事處罰,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予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對於誣告陷害罪的預備,可以比照誣告陷害罪,從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誣告陷害罪未遂的,可以根據誣告陷害罪已經完成的事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誣告陷害罪中止,沒有造成損害的,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減輕處罰。
誣告陷害罪是行為人打著司法機關的幌子,企圖陷害無辜。不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損害了無辜者的名譽,而且導致了錯誤逮捕、錯誤判斷甚至錯誤殺人的嚴重後果,造成冤假錯案,使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可侵犯。禁止對公民進行任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沒有故意陷害,但是誣告、陷害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