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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小鎮有什麽優勢?來看看

目前,全國各地都在如火如荼地建設特色小鎮。作為經濟新常態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新探索,也是推進新型城鎮化戰略的新實踐。特色小鎮有效處理了政府、市場、社會和農村集體的關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隨著建設的推進,特色小鎮對新型城鎮化的影響、特色文化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權的實現、非特色小鎮人為“鎮”沖動的抑制等問題將逐漸顯現。鑒於此,筆者認為特色小鎮建設應正確處理好四個方面的關系。

壹、特色小鎮人口集聚與新型城鎮化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的關系。特色小鎮不是建立在建制鎮的基礎上,而是以產業為核心,聚集文化、生態、服務等資源的功能平臺。“城鎮”在這裏沒有戶籍管理功能,城鎮“居民”不能辦理城鎮戶籍。改變這種狀況,需要探索合並、轉移、直接轉型等功能特色鎮的形成路徑,創新特色鎮聚集人口的戶籍管理職能,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

二是特色小鎮功能區規劃設置與特色文化旅遊資源開發的關系。壹般來說,人文內涵深厚的特色文化的影響往往覆蓋幾十甚至上百平方公裏。因此,特色小鎮所重視的文化旅遊資源的輻射區域會跨越其邊界,導致文化旅遊資源的占有、使用和管理出現問題,如中國最好的特色資源地名、名人、產地的所有權和名譽權之爭。因此,特色小鎮的主管和指導部門應及時發揮協調職能,平息爭議,特別是在制定特色小鎮功能區規劃前,加強對特色文化旅遊資源歷史和現實連續性的調查,充分吸收各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合理規劃設置特色小鎮功能區範圍。

三是特色小鎮農村資產利用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權的關系。特色小鎮重視技術、產業、風險投資等市場資本對農村資源的優化利用。在這個過程中,必然涉及到農村集體資產的處置,而首要的問題就是農村土地的使用權。此外,在特色小鎮建設中,市場資本對生態良好、文化資源豐富的農村地區的農民住宅有承包托管、改造和再出租需求,對農村宅基地有新建需求。因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約定農民住房交易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權益,防止集體資產流失和農民權益受損。特色小鎮培育和創建的責任主體是縣(市、區),鎮人民政府負責實施,建設和管理壹般以企業為主。因此,在農村土地使用、農民房屋和宅基地處置和轉讓問題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職能有賴於與縣(市、區)、鎮、企業的協調配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行動能力的培養將是壹個非常緊迫的問題。

四是特色小鎮的資源吸納與非特色小鎮發展不公平感的關系。是否入選特色小鎮名單,會帶來發展資源起點的不平衡。這就會造成非特色小鎮對“特色”資源的挖掘力度加大,甚至通過牽強附會、嫁接,演變成“為特色而特色”的人為“小鎮”行為,造成重復建設,造成特色小鎮差異性不足,功能區域重疊,最終導致“特殊”的特色和小城鎮。遏制人造“鎮”的沖動,應該把壹些特色鎮的優惠發展政策運用到非特色鎮上,鼓勵非特色鎮形成自己的特色優勢,同時為特色鎮建立“能進能出”的通道,發揮優惠政策供給和優勢資源配置的指揮棒作用,依靠內生動力提高特色鎮的含金量。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1-27。請以目前實際購房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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