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和法院公告欄向社會公布。此外,失信被執行人的下列行為也將受到限制:
(1)銀行等金融機構會限制其貸款、融資等金融活動。降低信用卡額度,及時通過司法查詢平臺向法院報告存款情況;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降低信用等級,被執行人不能開辦公司的;
(三)招投標管理部門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參與政府采購和工程招投標;
(四)建設管理部門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建築市場相關業務事項,規劃管理部門暫停失信被執行人享有使用權的土地的規劃建設手續,暫停在建項目的後續規劃手續;
(5)表現為生活、工作非必需的高消費及相關消費。
法律依據:《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