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中的綜合工時制度就是這樣規定的。實行綜合工時制的崗位需要當地區縣勞動保障局審批。未經批準,不能隨意擴大範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其工作時間不區分制度工作日和公休假日。在綜合工作時間的壹段時間內,只要實際工作時間總和不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總和,在公休日工作的員工就不需要支付200%的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規定壹般只適用於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職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實行計件工資制,超過綜合計算期法定工作時間總和的部分,支付計件單位工資的150%。法定節假日安排員工工作的,支付工資的300%。對於實行綜合工時制的員工,將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流休息的方式,以保證員工的身體健康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有三種員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壹)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職工。(2)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如地質和資源勘探、建築、制鹽、旅遊等行業的部分從業人員。(三)其他適合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