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接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費2倍以上0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並依照上述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3、違反規定,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企業名義承包工程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接受轉包、違法分包或者以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處65438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分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