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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成立頒布的第壹部法律是

新中國成立後頒布的第壹部法律是婚姻法。雖然當時也在討論制定其他法律,但婚姻法是新中國成立後頒布實施的第壹部法律。當時,婚姻法草案發給各民主黨派、中央人民政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司法機關和人民團體征求意見,經毛澤東親自主持的國務院第22次會議討論,並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副主席和委員、總理、副總理和國務委員、全國政協常委參加的座談會上兩次討論。它的內容和文字是經過反復修改才定稿的。1950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草案)》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4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發布命令,宣布“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自公布之日起,解放區過去發布的壹切關於婚姻的暫行條例和法令,壹律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從中央婦委會籌備到定稿歷時壹年半。所有的章節和文章都經過了反復的思考、討論和修改,凝聚了很多人的心血。

《婚姻法》第八章共27條,包括結婚條件、夫妻權利義務、父母子女關系、離婚條件、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教育、離婚後的財產和生活等。從內容上看,婚姻法的規定較多,充分體現了婚姻自由中的離婚自由和對婦女身心健康、財產補償、撫養子女、再婚等方面的保護。婚姻法貫穿著四項原則: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徹底杜絕了舊婚姻制度中的買賣婚姻、重婚、納妾、童婚、童養媳、強迫守寡等陋習。同時倡導有利於建立幸福婚姻、家庭和睦和男女雙方身心健康的新型婚姻家庭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壹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規範。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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