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民族復興的時代新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旨在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培養其良好品行,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條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和身心健康狀況而受歧視。第四條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原則。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
(四)適應未成年人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五)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6)保護與教育相結合。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壹)為未成年人提供生命、健康和安全保護;
(二)關註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引導未成年人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
(七)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九)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合理的管教;
(十)其他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