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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業主委員會的權利義務和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麽?

隨著房地產市場的快速發展,物業管理糾紛越來越頻繁,業主委員會在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涉及內部法律關系和外部法律關系。本文主要圍繞業主委員會的權利義務及其相關法律依據進行分析。

業主委員會

《條例》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明確規定“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條例》規定“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聘和召開業主委員會”,未明確業主大會的召開條件(物業交付時間、入住比例等)。).建設部《業主大會條例》規定,“業主籌備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在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由業主代表和建設單位(含公有住房出售單位)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負責業主大會的籌備工作。”“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30日內,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也就是說,如果建設單位不參加業主大會籌備組,業主大會就無法成立,也就無法產生業主委員會。但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人出於利益考慮(比如施工質量問題,害怕失去物業管理的地位等)不願意成立業主大會。),所以不可能順利成立業主委員會。

社區業委會委員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增減和更換由業委會會議通過,並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批準。因身體或精神疾病不能履行職責、連續三次以上無故缺席業委會會議、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業主不能擔任業委會委員。住宅業主應當選擇道德品質好、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組織協調能力強、能保證工作時間、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擔任業委會委員,讓全體業主和居民享受更好的物業管理服務,擁有更好的居住環境。

業委會委員有權參加業委會組織的相關活動,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與業委會的決策和表決,對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和行為提出建議和批評。由於小區物業管理付出了比其他物業業主和使用人更多的勞動,業委會委員可以從業委會獲得適當的津貼。委員會成員的義務是遵守委員會的章程和制度,認真執行委員會的決議,參加委員會組織的會議和活動,積極提出自己的改進委員會工作的建議。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5-02。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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