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1)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建設,致使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十畝以上耕地的種植條件受到嚴重破壞或者汙染的。
擴展數據
正確理解和適用非法占用耕地罪的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加強土地執法監察具有重要意義。
1,國土資源部門規避違法。
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必須移交公安、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是否大量毀壞耕地,數量不應僅以占用建築物的數量為依據,而應與行政處罰中違法占用土地的數量相壹致。從而避免像本案中因轉讓不轉讓而導致的行政不作為甚至違法行政的問題。
2.有效解決移送案件中的“腸梗阻”問題。
公安、司法部門在“大量非法占用耕地被挪作他用”的情況下,不得要求國土資源部門出具毀壞耕地的鑒定。從而解決“非法占用耕地罪”具體適用中的“腸梗阻”問題,“公安部門堅持要毀壞耕地的鑒定書,國土部門卻拿不出來”。事實上,與本案壹樣,“非法占用耕地挪作他用,數量較大”在“非法占用耕地罪”中占絕大多數。在這種情況下,及時查處肇事者,對於提高打擊土地犯罪的力度和效率,保護土地資源具有深遠的意義。
全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刑法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