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采用屬地管轄、屬人管轄、保護性管轄和普遍管轄的規定。屬人管轄權是屬地管轄權的補充,主要針對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根據屬人管轄原則,只要中國公民觸犯了中國的刑法,無論犯罪行為發生在國內還是國外,中國都有管轄權。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只要犯了我國刑法規定的罪,就應該適用我國刑法。
分為三種情況:
1.犯罪行為違反中國和外國的法律。
中國公民在境外犯罪,其犯罪行為觸犯了外國法律。外國司法機關自然會根據所在國的法律進行處理。如果該行為同時觸犯了我國刑法,我國司法機關也會依據我國刑法進行追究。但所犯罪行根據刑法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雖然行為人已經由外國司法機關審判,但我國對同壹行為仍有管轄權,並考慮外國判決和刑罰執行的事實。也就是說,壹個人在國外因犯罪受過處罰,回國後是否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需要綜合考慮行為人所犯罪行的危害程度,以及外國法院的量刑是否適當。
2.犯罪行為違反了中國的法律,但沒有違反外國的法律。
犯罪行為只觸犯我國刑法,不觸犯外國法律。國內法院仍然可以適用刑法中的屬人管轄權原則,對犯罪行為行使管轄權。
3.該犯罪行為沒有違反中國法律,但違反了外國法律。
壹般這種情況在國外的輕微犯罪中比較常見,但根據國內刑法不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觸犯了外國法律,但沒有觸犯我國刑法,那麽自然不會適用我國刑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十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經外國審判,仍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受過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